广州樊启彪劳动法律师受托处理谢某某与广州某首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申请人就职于广州某首饰有限公司,仲裁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请人于2022年2月13日入职,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7月29日解除,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申请人未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时问段为2022年3月13日至7月29日。
裁判结果: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3月13日至6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8064.51元。
案件来源:穗番劳人仲案[2022]83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