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广州樊启彪劳动法律师,今天与大家聊一下劳动者赔偿损失的话题。
小英就职于一家手袋厂,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如果小英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公司损失的,就按其工资的两倍进行赔偿。
其后,小英因找到新工作,当天发信息说要当天离职了。刚好厂里有批货物要出,是小英经手的,由于小英离职出不了,造成延误,厂家因此要赔钱。
事后,厂家要求小英赔偿两个月工资。
小英问厂家要求合理吗?
广州樊启彪劳动法律师评析: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此次小英在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造成厂家损失,厂家要求赔偿是合法的。至于是否要赔两个月工资,则可由仲裁庭进行裁量。
樊律师建议:虽然法律上允许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也应当谨慎使用解除权,否则,造成损失要求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