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广州樊启彪劳动法律师,今天与大家聊一下用人单位自行约定违约金的话题。
案例:小英就职于网络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为了能留住小英,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特别加了一条规定:如果在合同解除后,公司未能及时发放经济补偿,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外,还需按该经济补偿数额的50%支付赔偿金。
后来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同意1月31日前支付经济补偿。
但到了1月31日公司却没能支付经济补偿,于是小英就提起劳动仲裁,除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外,还要求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50%的赔偿金。
那么,小英的要求应否获得支持?
广州樊启彪劳动法律师评析:
小英的要求应该获得支持。其理由:
1、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适用违约金作出限制性规定,即除了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者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两种情形可以约定违约金外,不能规定劳动者在其他情形下承担违约金。
而对于用人单位约定违反劳动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
这就是说,对于劳动者适用违约金的情形采用了限制性规则,而对于用人单位适用违约金则采取意思自治的规则。这样的两分法,其实体现了劳动法既有社会法属性,也有合同法属性的特点。
2、劳动法对劳动者限制适用违约金,主要是因为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系中,劳动者通常处于弱者地位,如果不限制使用违约金,则存在被滥用的危险,对劳动者保护不利。
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其处于天然强势的地位,对其适用违约金规则,反而能对于行为有所约束,促使劳资关系的平衡,从而能更好保护劳工权益。
因此,广州樊启彪劳动法律师认为小英的请求理应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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