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广州樊启彪律师,今天与大家聊一下民事侵权责任承担的话题。
林先生经过村中巷子,对面来了一辆自行车,丈夫骑自行车搭着妻子陈女士。
因巷子狭窄,双方就谁先过去发生争执,林先生先与陈女士争执,其夫看见陈女士斗不过,于是加入争吵。争吵中双方并无肢体接触,由于争吵激烈,其夫原来做过心脏搭桥手术,突发心脏病死亡。
后面陈女士及家人一直要林先生赔偿。他就来咨询他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
樊律评析:林先生不需要对陈女士丈夫之死承担责任。分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出现了陈女士老公死亡的情况。
但这不是由于双方的肢体接触造成的。
而争执也不会造成其夫的死亡。
其夫是因其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心脏病发作而不幸死亡的。
虽然从时间上看,争执行为与其夫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同时,林先生主观上没有侵害其夫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
因此,林先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本条就是侵权责任中关于公平分担责任的规定,它是要解决当事人都无过错情况下的风险分担问题。
那么本案可否适用本条的规定呢?
根据民法典规定,适用该条规定需依法而定,所规定情形包括:见义勇为,高空抛物, 紧急避险 ,帮工受伤,正常人失控等。
而本案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形中的一种,所以是不能适用该条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