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广州樊启彪劳动法律师,今天与大家聊一下年休假中如何确定连续的话题。
有这样一个案例:小刘原来任职一家餐饮公司,但前段时间生意不好,就发了个通知给小刘,称给小刘一个星期去找新单位,一个星期后即解除劳动关系。
于是小刘立即去找,被他找到一家网络公司,网络公司就让他回去办理离职手续,并拿离职证明。
小刘就回到餐饮公司,要找老板办手续。恰好老板出差到外地,因疫情被封,这样足足等了半个月,老板才回来办理手续。但解除劳动关系时间还是定在发通知后的一个星期。
这样小刘隔了一个星期才到网络公司上班。小刘很快适应了新单位的工作节奏。新单位与小刘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
有一天,同事间讲起年休假的事情,有人就对小刘说,你在新旧单位之间连续工作一年了,可以享受年休假了。小刘就问人事,是否有年休假。得到回答是入职当年是没有的,原因是从旧单位来新单位,中间有中断。
小刘觉得很郁闷,来新单位中间只间隔一个星期,而且又不是劳动者的原因,怎么就不能享受年休假呢?
樊律解答:按现行的司法实践,小刘确实在当年不能享受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这个单位,既包括本单位,也包括在上一单位,只要是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行。
那么如何才算连续,即是新旧单位之间可否可以中断,可中断多长时间呢?
这里不同地方有不同规定,比如重庆规定“不得间断超过一个月以上”,而深圳就规定不得间断。
在广州,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却是严格的,要求立即到新单位工作,否则就不算连续。
本案中,小刘确实存在一个星期后才到岗的情况,虽然这是由于前老板的原因造成的,但中间间断这个事实已发生,所以小刘不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建议:用人单位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当考虑到劳动者的年休假等相关权利,尽快为劳动者办理手续,以免其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