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广州樊启彪劳动法律师,今天继续聊下未经对方同意的私自录音,在司法实践中有无证明效力的话题。
上文说了大刘所取得的私自录音证据,已符合合法性、真实性的要求,这份录音证据是否就有证明效力呢?答案是还差一个关联性要求。
所谓关联性,指的是证据中所反映的情形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有证明意义客观联系。
如果证据材料是与案件无关的,那么即使该证据是合法的、真实的,仍然不具任何证明效力。
举例说明:有个人包了一个小工程,但没有签订合同。施工完,业主却不给钱,这个人就给业主打电话并做了录音。电话里他自己说了做工程和支付工程款的等事情,但这个人是个话唠,拿起电话就不停地说,结果录出来的声音都他的,对方没有说上两句话,也没有承认过工程和工程款的问题。
这样一份录音材料就没有了关联性,因为这份录音里面实际只有一个声音,根本反映不出这个建设工程案件的工程施工和工程款等关键事实。这份录音证据拿到法庭上是不会被采纳的。
对比大刘的录音材料,在大刘与老板的谈话中,老板承认经营出了问题,要把大赵裁掉,并要求大赵第二天洁清工资立刻走人等事实。大刘这份证据能反映案件事实,符合关联性的要求。
总结:大刘的录音证据虽然是私自录制的,但它符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要求,因此是有证明效力的。
今天关于录音证据的话题就谈到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