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广州樊启彪劳动法律师,今天继续聊下未经对方同意的私自录音,在司法实践中有无证明效力的话题。
上文说了大刘为取得证据,私下进行录音。该录音未有违法情形,可以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但大刘的录音证据要被仲裁庭采纳,还需过五关斩六将。
大刘录音证据要过的第二关是录音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
所谓真实性,就是录音录制的过程真实的,录音时双方所表达意思都是真实的,录音内容是清晰的,连贯的,未经过剪辑的。
举个例子,有个人包了一个小工程,但没有签订合同。工程施工完,业主却不给钱。这个人就打电话给业主并做了录音。电话里说了做工程和支付工程款的情况,终于拿到录音证据。但这个人嫌录音太长,里面有些不是很有利的言语,就找人对录音进行剪辑,剪掉自认为多余部分。结果到了诉讼阶段,他拿出这份经过剪辑的录音证据,对方当即提出许多异议,并质疑其真实性。最后该录音证据没有被采纳。
而大刘的录音,是他与老板的谈话,其内容真实、清晰、连贯的,没有进行过剪辑,因此大刘的录音符合真实性的要求。
所以这第二关大刘应该是过了。
今天关于录音证据的证明力话题就谈到这里,下次再与大家说第三关即关联性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