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广州樊启彪劳动法律师,今天来聊下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话题。
有位劳动者老朱过来咨询:老朱最近申请了劳动仲裁,原因是原任职的公司没有发年终奖给他。原来老朱在2022年10月从原公司离职,而原公司规定,员工提前离职的,年终奖就没有了。老朱觉得不合理,于是申请了劳动仲裁。
老朱将材料交给仲裁,就等着开庭。
等啊等,老朱却等来一份《不予受理通知书》,里面说双方离职前签订了协议,已无争议,所以不属劳动仲裁受理范围,于是通知不予受理。
通知书的最后一句称,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可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老朱问:仲裁这样处理对吗?
樊律评析:仲裁这样处理是不对的。
除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存在着未审先定的情形。我这里着重说一说,这份《不予受理通知书》能否规定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 当事人对四十七条以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十五日依据应该来源于此。
但必须注意,《不予受理通知书》本身不是仲裁裁决,并未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因此,《不予受理通知书》是不能适用第五十条的规定。
结论:《不予受理通知书》虽然规定十五天的起诉期,但实际上没有法律效力,老朱完全不需受十五天限制而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