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启彪律师受托处理沈某某与某教育培训中心、广州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申请人与某教育培训中心签订了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8月28日至2018年8月28日的合同;申请人与广东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10月16日至2020年10月16日的合同;申请人与广州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第三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合同。
申请人主张先在培训中心工作,其后因老板扩大经营,成立广东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后因出现亏损,引入广州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因此,申请人与三被申请人共同形成劳动关系,应共同对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三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1年7月工资差额1280元、2021年12月至2022年7月工资差额16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1680.65元。
案件来源:穗番劳人仲案[2022]83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