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启彪律师受托处理陈某某投资合同上诉纠纷案,该案涉及金额投资款50040元。
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陈某某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陈某某承担。
陈某某辩称:
(一)公司将《投资协议书》变成非法集资协议,其行为违法。从案涉《投资协议书》签订主体看,是陈某某与公司。该协议明确约定,公司作为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公司,由其登陆美国资本市场,完成在美国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挂牌上市的全部流程,陈某某则一次性认购30000 元股份,成为该公司的股东,然后跟着该公司到美国成为上市企业股东。但公司的实际做法却是在美国另外搞出一家不知是否真实存在的公司,然后做出一堆文件,就说陈某某成为这家美国公司股东。先不说这样的做法到底有几分真实性。单从性质上说,汉唐文商公司这种做法,就不是股份投资行为,而是一种非法集资行为。陈某某从未授权公司将30000元款项投到其他公司中去。公司一开始就未想过真正到美国上市,而是想以此为名,在中国公众中行非法集资之实。
(二)公司提供的所谓上市途径完全违法。公司描述的上市途径是在美国成立一家公司,然后将陈某某的投资款注入其中,再将公司挂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官网,即完成所谓的上市。这种做法显然是违法的。2006 年8 月8 日商务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 - 5 - 公司需成立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现公司这一做法,完全绕过国家部门的审批和外汇监管,将资金通过非正常途径转出国外,违反我国关于赴境外上市相关规定,完全是违法的。
(三)公司的所谓已经上市,陈某某成为股东的说法没有事实根据。公司称其赴美上市已经履行合同义务,陈某某已成为公司股东。公司所提供关于陈某某是美国汉唐文教公司股东的材料是英文书写,由公司自己翻译成为中文却变成“陈金芝”,这两个名字是否就是指陈某某,没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公司所提供的全部材料都是单方面制作,没有相关部门进行公证或认证。自陈某某支付30000 元后,公司从未向其披露其已成为美国公司股东的事实。只是到了诉讼,公司才匆匆提交一堆英文文件,根本是在敷衍。
关于上市,根据《投资协议书》第三条第 2 点,公司赴美上市是要在纳斯达克挂牌上市交易。现在公司所提供材料却是otc市场,所谓 otc 市场,是指场外交易市场,是通过大量分散的像投资银行等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柜台和主要电讯设施买卖证券而形成的市场。该市场与真正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完全不同。所以,公司主张的所谓已经上市、陈某某成为股东的说法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综上,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裁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来源:(2020)粤01民终25247号。